《企業所得稅法》第十八條規定,企業在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可以結轉下壹年度,用下壹年度的所得彌補,但結轉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2004年7月1後,已取消確認和賠償損失的審批程序。納稅人在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當年發生虧損或彌補虧損的,需向主管地方稅務局報送以下材料備案:
1,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附表4“稅前虧損明細表”;
2、《企業年度虧損或彌補稅前虧損申報表》;
3、屬於彌補虧損的,提交“彌補虧損賬戶”復印件。
有關具體的指導原則,請聯系主管稅務機關獲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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