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海關稽查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海關進行稽查時,發現被稽查人有可能轉移、隱匿、篡改、毀棄賬簿、單證等有關資料的,經直屬海關關長或者其授權的隸屬海關關長批準,可以查封、扣押其賬簿。
但不得妨礙被稽查人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