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住所(經營場所)在海口市的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應當自成立之日起30日內,到海口市社會保險局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2.用人單位在辦理參保登記後,必須在當月內提供營業執照原件或復印件和加蓋單位公章的《海口市社會保險繳納申報匯總表》到海口市稅務部門辦理繳納手續。
需提供的材料
營業執照原件(非企業單位提供批準文件、民辦非企業登記證、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等。);
註:營業執照未年檢或超過年檢有效期的,不予登記。
需要收集和填寫的表格
(1)海口市社會保險登記表
(2)參加社會保險人員申請表。
(三)《海口市社會保險繳費申報匯總表》
註:以上表格壹式兩份填寫,報名後單位留存。已通過電子商務辦理參保登記的單位,可直接申請在社保網鑰中添加人員。
保險賠付中的註意事項
(壹)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城鎮用人單位的職工,均應按照《條例》的規定參加社會保險。但已在其他社保機構參加社會保險並能提供相關保險繳費清單的除外。
(二)用人單位應按月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
(三)新參保用人單位及其職工的月繳費工資,按照當月職工實際工資總額確定。
(四)用人單位職工人數發生變化或繳費基數發生變化時,應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報告。
(5)下載文件表格的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