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第三條規定,我國企業、事業單位、機關中以工資為主要生活來源的體力勞動者和腦力勞動者,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宗教信仰、受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的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阻撓和限制。因此,我國所有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和其他基層單位都應當依法建立工會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