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7月、8月、11月、12月申報納稅期限分別截至當月15日。
1月1日至3日放假3天,1月申報納稅期限順延至1月19日。
2月1日至6日放假6天,2月申報納稅期限順延至2月23日。
4月3日至5日放假3天,4月申報納稅期限順延至4月20日。
5月1日至4日放假4天,5月申報納稅期限順延至5月19日。
6月3日至5日放假3天,6月申報納稅期限順延至6月20日。
9月10日至12日放假3天,9月申報納稅期限順延至9月20日。
10月1日至7日放假7天,10月申報納稅期限順延至10月25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管法》
第二十五條 納稅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如實辦理納稅申報,報送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以及稅務機關根據實際需要要求納稅人報送的其他納稅資料。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如實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以及稅務機關根據實際需要要求扣繳義務人報送的其他有關資料。
第六十三條 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