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壹般納稅人,是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的對稱,是指經營具有壹定規模,並能按會計制度和稅務機關的要求進行財務核算的企業。
根據稅法和有關文件規定,增值稅壹般納稅人的標準是:
(1)從事貨物生產或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納稅人,在壹個公歷年度內,年應納增值稅銷售額超過50萬元的。
(2)從事貨物批發或零售的納稅人,在壹個公歷年度內,年應納增值稅銷售額超過80萬元的。
(3)以生產貨物或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為主,並兼營貨物批發或零售的納稅人,在壹個公歷年度內,年應納增值稅銷售額超過50萬元的 。
(4)會計核算健全,能夠準確提供進項、銷項稅額的,也可認定為壹般納稅人。增值稅壹般納稅人享有相應的權力,如有權在購買壹般納稅人的貨物或應稅勞務時,向銷售方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有權按規定領購、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有權按規定取得進項稅額的抵扣權。
增值稅納稅人凡符合壹般納稅人條件,應及時申請理壹般納稅人的認定,按規定領取、保管、使用專用發票和保管、索取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扣稅憑證。按會計制度和稅務機關的要求,健全會計核算,提供準確的稅務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