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違不罰”是指對稅收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進行處罰的部分違法違章行為,納稅人首次違反、情節輕微,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改,不予處罰。“首違不罰”具體適用的稅收違法違章行為包括:未按期辦理變更登記、未按期辦理納稅申報和三種發票違法違章行為。三種發票違法違章行為包括:未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壹次性開具發票。未加蓋發票專用章。丟失已開具發票,丟失百位發票5份以下,丟失千位發票2份以下,或同時丟失百位發票5份和千位發票2份以下的。
深圳國稅局相關負責人表示,推行“首違不罰”充分體現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和人性化執法理念,特別是將占2013年全部稅收違法行為82.2%的逾期申報違法行為納入“首違不罰”範圍,將大幅減少處罰次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