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稅務局《關於調整原油、天然氣資源稅納稅地點的通知》的規定,原油、天然氣資源稅的納稅地點調整如下:
1、跨省開采的油(氣)田,下屬生產單位與核算單位不在同壹省內的,對其生產的原油、天然氣、在油(氣)井所在地納稅。其應納的稅款,由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單位按照各油(氣)井的產量及適用的單位稅額計算匯撥。
2、對於核算單位與下屬生產單位在同壹省內,但不在同壹地區的,其納稅地點,由省稅務局商有關部門研究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