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條 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準予扣除。
第四十壹條 企業撥繳的工會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準予扣除。
第四十二條 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第四十三條 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第四十四條 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第五十三條 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扣除。
年度利潤總額,是指企業依照國家統壹會計制度的規定計算的年度會計利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