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條件
經批準前往香港、澳門、臺灣定居的
申請材料:
辦理流程
(壹)申請人向遷入地公安派出所(辦證中心)提出申請,並提交相關的材料。
(二)公安派出所(辦證中心)對符合辦理條件且材料齊全的,當場辦結。
法定依據:
(壹)《中華人民***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二條第壹款中華人民***和國公民,都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戶口登記。
(二)《浙江省常住戶口登記管理規定(試行)》(浙公通字〔2008〕82號)第六十壹條 經批準前往香港、澳門定居的,憑公民因私出境定居註銷戶口通知單註銷戶口,繳銷居民身份證。已在境外定居但未按規定申報註銷戶口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確認,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應當註銷其戶口。
第六十二條 經批準前往臺灣定居的,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