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落不明的公民,失蹤公民的家庭、單位、社區、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向其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失蹤登記。公民失蹤壹年以上的,經公安派出所調查核實,縣級公安機關批準,可以按照有關規定註銷戶口。
公民被宣告失蹤的,利害關系人應當憑人民法院關於宣告失蹤的判決書向公安派出所申報註銷戶口。被宣告失蹤的公民重新出現的,本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憑人民法院的撤銷判決聲明恢復戶籍。
處理過程
(壹)申請人向當地派出所(辦證中心)提出申請,並提交相關材料。
(二)派出所(辦證中心)對符合要求且材料齊全的,當場予以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