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壹條業主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繳納物業服務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移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由建設單位繳納。也就是說,物業服務費應當在物業實際交付給買受人占有之前由物業開發商繳納,應當在實際交付之後由業主繳納。所以,對於按時交付,物業費要如期繳納;對於未按合同約定交付的,什麽時候收物業費,視不同情況而定。(1)如果由於開發商的原因不能按時交房,比如房屋質量問題,業主無法接管房屋,物業公司只能在房屋可以維修達到交房條件時才開始收取物業費。(2)業主無故延期交房的,物業費的起算時間可以從收到開發商交房通知之日起算,購房合同也會約定買受人承擔違約責任,包括延期期間的物業費,所以延期期間的物業費也要在業主最終收房時壹並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