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到區(分)局、基層分局申報管理部門文書受理窗口領取並填寫《增值稅納稅人資格通用申請表》,向申報管理部門文書受理窗口提交以下材料:
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法定代表人和稅務人員的身份證明(身份證或護照);
經營場所信息(房產證或租賃合同);
銀行賬號證明;
分支機構申請認定時,還應提供總公司增值稅壹般納稅人批準書和總公司確認為統壹核算分支機構的證明材料;出口企業和食鹽批發企業應當提供有關部門出具的批準其從事進出口業務或者食鹽批發業務的證明材料;
實際納稅和銷售預測的相關信息;
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資料。
申請人必須提交上述文件和材料的原件和簽字復印件。
區(分)局、基層分局申報管理部門文書受理窗口收到納稅人的申報材料後,經審核,符合要求的,向納稅人發出《稅收文書領取通知書》,並將相關資料傳遞給納稅人管理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