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電子稅務 - 《航空運輸電子客票管理辦法》第六章旅遊行程監督檢查

《航空運輸電子客票管理辦法》第六章旅遊行程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中國民用航空局負責組織對旅遊行程單的印制、購買、分發、發放、保管和取消進行日常監督檢查,並將檢查情況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必要時,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可以根據旅遊行程各環節的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民航地區管理局及其派出機構應當對本地區公共航空運輸企業和航空運輸銷售代理人購買、發放、簽發、保管和取消旅行行程進行檢查,並有權向有關當事人詢問旅行行程。

民航地區管理局及其派出機構在調查旅遊行程案件時,可以要求本轄區相關主管稅務機關參與檢查。稅務機關對納稅人進行稅務檢查時,可以檢查行程單的開具和取得情況。稅務機關在接到消費者舉報時,可以直接受理涉及納稅人偽造、虛假出具旅遊行程單的案件。

第二十九條稅務機關在調查旅遊行程案件時,可以根據《發票管理辦法》對與案件有關的信息和資料采取錄音、錄像、照相、復制等措施。

第三十條使用行程單的公共航空運輸企業和航空運輸銷售代理人必須接受民航地區管理局及其派出機構和有關主管稅務機關的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相關資料,不得拒絕或者隱瞞。

第三十壹條不符合規定的旅遊行程不得作為記賬的原始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並向開票單位所在地的民航地區管理局及其派出機構或者管轄區域內相關主管稅務機關舉報。

  • 上一篇:國家標準口罩型號有幾種
  • 下一篇:呼和浩特個體戶三個月申報稅務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