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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並前稅務事項怎麽處理

公司合並後的稅務事項的處理方式是,公司需要清算合並所得的財產,用企業的收入總額,減去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彌補虧損的余額,來計算企業所得稅的應納稅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四條

企業所得稅的稅率為25%。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適用稅率為20%。

第五條

企業每壹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第六條

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包括:

(壹)銷售貨物收入;

(二)提供勞務收入;

(三)轉讓財產收入;

(四)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許權使用費收入;

(八)接受捐贈收入;

(九)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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