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項A,合並企業承繼被合並企業尚未彌補完的虧損的結轉年限,按照被合並企業的虧損結轉年限確定;選項B,分立企業承繼被分立企業尚未彌補完的虧損的結轉年限,按照被分立企業的虧損結轉年限確定;選項C,合並企業具備高新技術企業或科技型中小企業資格的,其承繼被合並企業尚未彌補完的虧損的結轉年限,可以按10年彌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