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第壹百九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虛報註冊資本、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公司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對虛報註冊資本的公司,處以虛報註冊資本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對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的公司,處以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公司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第二百條:公司的發起人、股東虛假出資,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為出資的貨幣或者非貨幣財產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虛假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159條規定的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是指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沒有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沒有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後又抽逃其出資,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犯本罪的,判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虛假投資金額或者抽逃出資金額2%以上10%以下的罰金。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且對其他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於自然人犯本罪的規定來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