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企業在解散清算過程中,將其持有的股票通過非交易過戶的方式分配給合夥人,這被視為個人合夥人終止投資,從被投資企業取得股權轉讓收入,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如果合夥企業在解散清算過程中沒有進行相關的稅務申報,也會面臨稅務機關的追繳,包括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