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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企業的清算順序?

根據《 合夥企業法 》第八十九條的規定, 合夥企業清算 順序如下: 合夥企業財產 在支付清算費用和職工工資、 社會保險費 用、法定補償金以及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債務後的剩余財產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辦理。《合夥企業法》第三十三條第壹款規定,合夥企業的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辦理;合夥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夥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由合夥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夥人平均分配、分擔。《合夥企業法》第三十三條第壹款合夥企業的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辦理;合夥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夥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由合夥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夥人平均分配、分擔。《合夥企業法》第八十九條合夥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和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以及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債務後的剩余財產,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第壹款的規定進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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