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企業清算人在清算期間執行下列事務:1。合夥企業清算人確定後,應當接管合夥企業及其全部財產,同時對企業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清理和核實,並在核實的基礎上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資產負債表和財產資料是清理債權債務的重要依據,必須如實編制。2.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合夥企業未了結的事務。合夥企業解散前已經訂立但尚未履行的有關合同事項,以及拖欠職工的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應當清理;清償未了的債權債務等。清算人處理合夥企業未了結的業務時,應當遵循法律決定;有利於保護債權人、企業職工和合夥人的合法權益;有利於迅速了結合夥企業未了結的業務,盡量減少損失的原則。3.解散時,清算人應當清理合夥企業的納稅事項,發現合夥企業欠繳稅款時,應當及時向國家稅務機關申報逐項核實,依法補繳全部欠繳稅款。4.清算人接管合夥企業後,開始清理其債權債務,包括根據合同和法律規定產生的債權債務。合夥企業對特定當事人既有債權又有債務的,其債權債務可以按照規定相互抵銷。在上述基礎上,以企業現有財產清償債務,不足部分依法進入破產程序或要求普通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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