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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企業註冊資金

法律主觀:

合夥企業對註冊資本沒有明確的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合夥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合夥人應當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的出資方式、金額和付款期限履行出資義務。非貨幣性財產出資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需要辦理財產權轉讓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第十六條規定,合夥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合夥人投資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的,可以由所有合夥人協商確定,也可以由所有合夥人委托法定評估機構進行評估。合夥人以勞務出資的,由全體合夥人協商確定評估方法,並在合夥協議中註明。

法律客觀:

《合夥企業法》第十四條,設立合夥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壹)有二個以上合夥人。合夥人為自然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二)有書面合夥協議;(三)有合夥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的出資;(四)有合夥企業的名稱和生產經營場所;(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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