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清算人在清算期間執行與清算有關的事務:
3.清算人應當自確定合夥企業解散之日起通知債權人。
人,並在報紙上宣布。
4、合夥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和工資、社會保險後。
費用、法定賠償以及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債務後的剩余。
剩余財產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第壹款的規定進行分配。
5.清算結束後,清算人應當制作清算報告,並向企業登記。
提交清算報告,申請合夥企業註銷登記。後剩余財產;
6.代表合夥企業參加訴訟或者仲裁活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八十七條。清算期間,清算人執行下列事務:
(壹)清理合夥企業的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合夥企業未了結的事務;
(三)繳納所欠稅款;
(四)清理債權債務;
(五)處理合夥企業的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