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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人退夥清算流程

法律分析:退夥人在合夥企業中財產份額的返還方式由合夥協議約定或者全體合夥人決定,可以返還現金或者實物。退夥人對其退夥前已經發生的合夥債務,與其他合夥人承擔連帶責任。合夥人退夥時,合夥企業財產少於合夥企業債務的,合夥人應當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擔債務;合夥協議未約定虧損分擔比例的,由全體合夥人平均分配和分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對股東大會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以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壹)公司連續五年未向股東分配利潤,但公司連續五年盈利,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

(二)公司合並、分立或轉讓其主要財產;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通過修改章程的決議使公司存續。

股東與公司自股東大會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未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大會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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