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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處理合夥人之間的借款糾紛?

即使貸款用於合夥事務,也不影響借貸關系的成立。根據《合同法》第壹百九十六條規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歸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之間、自然人與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之間,壹方借錢給另壹方,另壹方到期歸還本金並支付利息的民事行為。《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借貸案件的若幹意見》第壹條規定了民間借貸的主體:“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公民與其他組織之間的借貸糾紛,應當作為借貸案件受理。”根據《民法通則》第三十條規定:“個人合夥,是指兩個以上的公民提供資金、材料、技術等。根據協議,他們合夥經營,壹起工作。”判斷是合夥糾紛還是民間借貸糾紛,要從雙方的權利義務來分析。貸款人在借款合同中的義務是按照約定的日期和金額,將壹定數量的資金借給借款人進行處置。貸款到期後,貸款人有權要求借款人歸還貸款並按約定支付利息。在合夥協議中,合夥人履行出資等自己的義務後,有權根據合夥經營情況獲得相應的盈余分配,即獲得相應的利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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