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夥人律師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應當憑合法有效的憑據,按照個人所得稅法及有關規定扣除費用。對確實不能提供合法有效憑據的業務相關費用,個人年經營收入不超過50萬元的,按8%扣除。超過50萬元至654.38+0萬元的部分扣除6%。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律師事務所從業人員個人所得稅的公告》第三條合夥人律師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應當憑合法有效的憑據,按照個人所得稅法及有關規定扣除費用。對於確實無法提供合法有效憑據的業務相關費用,經當事人簽字確認後,可按以下標準扣除:年營業收入不超過50萬元的部分扣除8%。個人年營業收入超過50萬元至654.38+0萬元的部分,扣除6%。個人年營業收入超過654.38+000萬元的部分,扣除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