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股權轉讓協議》的包稅條款引起的爭議,應適用合同法,屬於民事法律關系,是合法有效的。雖然個稅法規定林和獅是納稅義務人,但相關法律、法規並未約定稅費由他人負擔的條款無效。誠如法諺:在私法上,法無禁止則自由。
二、包稅條款在公法上的效力
包稅條款的約定不能改變公法上規定的納稅義務人身份,因此,對稅務機關而言,包稅條款對其不具有約束力。
《征管法實施細則》第3條第2款規定,納稅人應當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履行納稅義務;其簽訂的合同、協議等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壹律無效。實務中,有些法院就是根據這條判包稅條款無效的。其實這裏的無效不是指當事人之間約定的條款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