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的有關規定,填寫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在確認經營業務時,必須開具發票。沒有業務不允許開發票。貨到付款業務,如果有發票開具和發貨合同,應按合同辦理。如無合同約定,壹般應與貨物壹起包裝。批量業務也可以在收到款項後及時簽發並交付給付款人。未及時開具和交付發票,給收貨人(付款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第二十二條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期限、順序、欄目開具,全部壹次性開具並加蓋專用發票。
第二十七條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建立發票使用登記制度,設立發票登記簿,定期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發票使用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