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合同公證和認證具有不同的效力。經過公證的合同比經過認證的合同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應當以法律行為、法律事實和經過法定程序公證的文書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是,除非有足以推翻公證書的相反證據。經公證後,追償債務和物品的債權文書仍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而經過認證的合同沒有這樣的效力,在訴訟中仍然需要對合同進行質證。人民法院應當辨別真偽,審查確定其效力。
3.合同公證與認證的適應範圍不同。公證作為壹種司法行政行為,按照國際慣例,在我國境內外都具有法律效力。認證作為壹種行政行為,在我國只能受到限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三十六條經公證的具有法律意義的民事法律行為、事實和文書,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可以推翻公證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