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電子稅務 - 合同內容與發票內容不壹致稅務風險

合同內容與發票內容不壹致稅務風險

法律客觀性:

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壹條當事人之間沒有書面合同,壹方以送貨單、收貨單、對賬單、發票等方式主張存在買賣合同關系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等相關證據,認定買賣合同是否成立。

  • 上一篇:杭州金速財稅科技有限公司怎麽樣?
  • 下一篇:河北稅務局進面分數線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