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簽訂後不用到稅務機關備案。但是在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訂立、領受具 有法律效力 的憑證的行為時需要 繳納印花稅 。納稅人包括在中國境內設立、領受規定的經濟憑證的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其他單位、 個體工商戶 和其他個人。《中華人民***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第壹條 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書立、領受本條例所列舉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繳納印花稅。 《中華人民***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二條 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 (壹)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二)產權轉移書據; (三)營業賬簿; (四)權利、許可證照; (五)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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