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專用章,單位在簽訂合同時使用,可以在簽訂範圍內代表單位,單位承擔由此產生的權利和義務;公章可以代替合同專用章。
關於合同專用章和公章的效力,在使用過程和司法實踐中其實是壹樣的,與合同、協議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合同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當事人采用合同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
發票專用章是指發票單位和個人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刻制的印章。印章印模包含公司名稱、發票專用章字樣和稅務登記號,在領購或開具發票時加蓋。
企業需持稅務登記證復印件、營業執照復印件、法人身份證和公章到公安局登記備案。公安局出具證明後,他們會去指定的地方刻章。壹般需要以上原件和復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