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對於壹方出地,壹方出資金,雙方合作建房,建成後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暫兔征收土地增值稅;建成後轉讓的,應征收土地增值稅。
法律依據:《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 第三十條 企業下列成本應按以下方法進行分配:
(壹)土地成本,壹般按占地面積法進行分配。如果確需結合其他方法進行分配的,應商稅務機關同意。
土地開發同時連結房地產開發的,屬於壹次性取得土地分期開發房地產的情況,其土地開發成本經商稅務機關同意後可先按土地整體預算成本進行分配,待土地整體開發完畢再行調整。
(二)單獨作為過渡性成本對象核算的公***配套設施開發成本,應按建築面積法進行分配。
(三)借款費用屬於不同成本對象***同負擔的,按直接成本法或按預算造價法進行分配。
(四)其他成本項目的分配法由企業自行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