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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跟公司的區別

法律分析:合作社跟公司的區別如下:

1、直接組織原因不同,公司本質上是商業資本最大限度的追逐利潤;合作社是弱勢群體為了避免可能存在的風險、降低生產成本、滿足自己生存地位的壹種行為;

2、成員不同,合作社的所有者和使用者具有同壹性;公司的所有者和使用者是分離的;

3、組織的目標不同,公司的目的是為了股東的資本增值服務;合作社的目的是為了成員服務;

4、決策的原則不同,合作社屬於民主制的組織,合作社內的每個入社成員都有平等的表決權,壹般是壹人壹票;但是公司實行的是壹股壹票制;

5、撤出方式不同,公司法不允許股東在公司成立後抽回出資,只能向別的人轉讓公司的股份;而合作社實行“退社自由”的原則,但卻不能將出資額和成員資格轉讓給別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農民專業合作社,是指在農村家庭承包經營基礎上,農產品的生產經營者或者農業生產經營服務的提供者、利用者,自願聯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經濟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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