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息及其他股權投資收益的確認時間:對於居民企業的股息、紅利所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企業所得稅法若幹稅收問題的通知》(國[2010]79號),四、關於股息、紅利等股權投資收益的收益確認問題,應在被投資企業股東會或股東大會作出利潤分配或轉股決定之日確認收益。被投資企業將股權(票)溢價形成的資本公積轉為股本的,不作為投資者企業的股息、紅利收入,投資者企業不得增加長期投資的計稅基礎。對於非居民企業的股息收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居民企業所得稅管理若幹問題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第24號五、關於股息、紅利等股權投資所得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的處理。中國境內居民企業向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分配股息、紅利等股權投資收益時,應當在利潤分配決定作出之日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實際支付日早於利潤分配決定日的,應當在實際支付時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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