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的會計賬簿。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公司有合理理由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並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要求之日起15日內書面答復股東,說明理由。公司拒絕提供檢查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檢查。”
首先,股東要提出書面要求,說明目的;
其次,公司應在股東提出要求之日起15日內向股東作出書面答復並說明理由;
再次,如果公司拒絕查詢或者逾期不作答復,股東可以就知情權糾紛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公司提供查閱會計賬簿的途徑。最後由法院判斷查閱賬簿的合理性,做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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