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條被保險人在同壹年度同時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重復繳費年限(按月計算,下同)只計算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並返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重復繳費年限相應的個人繳費和集體補助。
第八條參保人員不得同時領取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對同時領取城鎮職工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終止和解除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除政府補貼外的個人賬戶余額退還本人,已領取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予以退還;本人拒不退還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從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余額或者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