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法》第三條規定,車輛購置稅壹次性征收。購買已征收車輛購置稅的車輛,不征收車輛購置稅。
第四條車輛購置稅的稅率為10%。
第六條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壹)納稅人購買自用應稅車輛的應稅價值,為納稅人向銷售者實際支付的不含增值稅的全部價款;
(二)納稅人進口自用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為完稅價格加關稅和消費稅;
(三)納稅人生產自用的應稅車輛的應稅價值,按照納稅人生產的同類應稅車輛的銷售價格確定,不含增值稅;
(四)納稅人通過捐贈、獲獎或者其他方式取得自用應稅車輛的,按照購買應稅車輛時相關憑證載明的價格確定應稅價值,不含增值稅。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法》第九條下列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
(壹)依法應當免稅的外國駐華使館、領館、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及其有關人員自用的車輛;
(二)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列入裝備訂購計劃的車輛;
(三)具有應急救援專用號牌的國家綜合消防救援車;
(4)帶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專用作業車;
(五)城市公共交通企業購置的公共汽車和電車。
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國務院可以規定減征或者免征車輛購置稅,並報NPC常務委員會備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局-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