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已經審核完畢,在稅務局作廢,然後重新開具。外貿證明全稱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是跨地區涉稅事項報告表的前身。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創新跨區域涉稅事項稽查管理制度的通知》(103號[2065438]),將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更名為跨區域涉稅事項稽查管理。納稅人臨時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不再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而是向機構所在地國稅機關填報《跨地區涉稅事項申報表》。註:納稅人在壹個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內跨縣(市)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是否屬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