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殘疾人,是指持有縣級以上殘疾人聯合會頒發的殘疾證的人員;
(2)孤寡老人是指男性年滿60周歲,女性年滿55周歲,無子女的;
(三)烈士家屬,是指持有革命烈士證書的烈士父母、配偶;
(四)因自然災害遭受重大損失的。第三條殘疾人、老年人和烈士家屬的營業收入;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報酬收入;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將減征80%的個人所得稅。第四條因自然災害遭受重大損失的個人,可以減征個人所得稅。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受災情況確定減免幅度,減免個人所得稅以扣除保險理賠後的實際損失為限,最高不超過年度應納個人所得稅額的80%。減收期壹般是災害造成損失的年份。第五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