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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個人所得稅減征辦法

第壹條 為減輕殘疾人、孤老人員、烈屬和其他特定人員的稅負,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和《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對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居住滿壹年的下列人員,從1994年納稅年度起,經批準可以減征個人所得稅:

(壹)殘疾人,指持有縣級以上殘疾人聯合會頒發的殘疾證的人員。

(二)孤老人員,指男年滿60歲、女年滿55歲及其以上且無子女的人員。

(三)烈屬,指持有革命烈士證的烈士的父母和配偶。

(四)因嚴重自然災害造成重大損失的。第三條 殘疾人、孤老人員、烈屬依法取得的財產租賃、勞務報酬和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按50%增加費用扣除標準。第四條 殘疾人、孤老人員和烈屬本人獨立從事個體生產經營取得的所得,減征80%的個人所得稅。第五條 因嚴重自然災害造成重大損失的,可以減征個人所得稅。屬於個別的自然災害,由本人申請,經所在地稅務部門核實提出減征意見,報上壹級稅務部門批準;屬於區域性的自然災害,由縣級及其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具體情況確定減征的比例和期限。第六條 本辦法由河北省稅務局負責解釋。第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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