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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學校教學樓和宿舍樓是否免收異地人防建設費?

法律分析:免征土地使用稅:1。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部隊占用的土地;二、單位占用的土地由國家財政部門劃撥;(三)自用的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四、市政街道、廣場、綠化帶等公共用地;五、直接用於農、林、牧、漁業生產的土地;六、經批準開墾和改造的廢棄土地,從使用之月起免征土地使用稅五至十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二十八條稅務機關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征收稅款,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開征、停征、多征、少征、預征、緩征或者攤派稅款。農業稅的應納稅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核定。

第二十九條除稅務機關、稅務人員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稅務機關委托的單位和人員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稅收征收活動。

第三十條扣繳義務人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履行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的義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沒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稅務機關不得要求其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扣繳義務人依法履行義務時,納稅人不得拒絕扣繳或者代收稅款。納稅人拒絕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及時報告稅務機關處理。稅務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向扣繳義務人支付代扣代繳、代收代繳手續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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