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實施範圍
(壹)財政性資金定額、定項補助事業單位;
(二)財政性資金零補助事業單位;
(三)財政性資金基本保證事業單位的合同制工人;
(四)機關事業單位聘用人員、流動人員;
二、實施時間
(壹)義務教育學校的合同制工人按《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轉發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省教育廳義務教育學校績效工資方案實施意見的通知》(冀政辦〔2009〕44號)文件執行;
(二)醫藥衛生事業單位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基層醫藥衛生體制綜合改革試點的實施意見》(冀政〔2010〕49號)文件執行;
(三)上述之外的其他省直事業單位從2010年1月起執行。
法律依據:《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
第五條 國家建立事業單位崗位管理制度,明確崗位類別和等級。
第六條 事業單位根據職責任務和工作需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崗位。崗位應當具有明確的名稱、職責任務、工作標準和任職條件。
第七條 事業單位擬訂崗位設置方案,應當報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