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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應付稅款

核定應納稅額是稅務機關根據單位實際經營情況核定的計稅基數,壹年不變。

批準的稅收征收和方法

核定征收是指在納稅人會計賬簿不健全、資料不全、難以核對賬目的情況下,或者由於其他原因,稅務機關采用合理的方法依法核定納稅人應納稅額的壹種征收方式。

《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稅務機關有權核定納稅人的應納稅額:

1.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需要設置會計賬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賬簿而未設置的;

3.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絕提供納稅信息的;

4.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不全,難以查賬;

5 .納稅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申報納稅,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未申報的;

6.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

《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和臨時從事經營的納稅人未按照規定辦理稅務登記的,由稅務機關核實並責令繳納。

納稅人有上述情形之壹的,稅務機關有權采用下列壹種或幾種方法核定其應納稅額:

1.參照當地同類行業或類似行業中經營規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納稅人的稅負水平核定;

2.按照營業收入或成本加合理費用和利潤的方法核定;

3 .根據原材料、燃料、動力等消耗的計算或計算書進行核定;

4.通過其他合理方法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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