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30號),政策規定:\x0d\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適用於:不需要按照規定設置賬簿的;按規定應設置但未設置賬冊的;未提供納稅信息的;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不全,難以查賬;未按照規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辦理納稅申報,逾期不辦理納稅申報的;申報計稅依據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因此,企業所得稅的核定征收適用於不能正確提供企業利潤收入的企業。\x0d\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有兩種方法:核定其應納稅所得額和核定其應納所得稅額:\x0d\對於(1)能夠正確核算(核定)收入總額,但不能正確核算(核定)成本總額的;?(二)能夠正確核算(核實)總成本,但不能正確核算(核實)總收入;?(三)能夠通過合理方法計算推斷納稅人總收入或總成本的企業。采用核定應納稅所得額的方法\x0d\納稅人不屬於上述情形的,采用核定應納所得稅額的方法。\x0d\核定企業所得稅計算方法:企業所得稅按應稅所得率核定的,應納所得稅計算公式如下:?\x0d\應納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x0d\應納稅所得額=應納稅所得額×應納稅所得率?\x0d\或:應納稅所得額=成本(費用)支出/(1-應納稅所得額)×應納稅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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