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征收是指稅務機關核定納稅人在正常生產經營條件下生產的應稅產品的核定產量和銷售額,然後按照稅法規定的稅率征收稅款。
《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稅務機關有權核定納稅人的應納稅額:
1.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需要設置會計賬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賬簿而未設置的;
3.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絕提供納稅信息的;
4.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不全,難以查賬;
5 .納稅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申報納稅,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未申報的;
6.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