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賬號問題:1。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不設置會計賬簿的;2.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會計賬簿而未設置的;3.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絕提供納稅信息的;4.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不全,導致賬目審計困難;
二、立案問題:5。因納稅義務未按規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被稅務機關責令限期辦理納稅申報,逾期不辦理納稅申報的;6.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條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稅額:
(壹)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置帳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會計賬簿而未設置的;
(三)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絕提供納稅信息的;
(四)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不全,造成賬目審計困難的;
(五)因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又未按照稅務機關責令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的;
(六)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
稅務機關核定應納稅額的具體程序和方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