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壹步加強印花稅征收管理的通知》(國〔2004〕150號)、《遼寧省地方稅務局關於印發〈印花稅核定征收暫行辦法〉的通知》(遼地稅發〔2005〕288號)、《遼寧省地方稅務局關於貫徹〈印花稅核定征收暫行辦法〉的通知》(深地稅發〔2007〕17號)購銷合同由銷售收入的壹個環節改為購銷兩個環節,計稅依據對工業企業按進貨額的80%和銷售收入的90%核定,對商品流通企業按進貨額的90%和銷售收入的20%核定。同時強調,對於大型工業企業、以批發為主的商品流通企業等印花稅應稅憑證管理相對規範的納稅人,應當按照憑證征收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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