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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準收集和審核收集之間的區別

要了解審計催收和核查催收的區別,首先要從概念說起。具體來說,審計采集和核查采集是兩種不同的采集方式。①查賬征收是企業所得稅的壹種征收方式。這種征收方式適用於具有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能夠獨立、如實計算應納稅額的納稅人。(2)核定征收是指稅務機關核定納稅人生產的應稅產品的核定產量和銷售額,然後按照法定稅率征收稅款的征收方式。可以看出,兩者的區別主要體現在三點:①適用對象不同。②對金融機制的不同要求。③繳納所得稅的情況不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稅務機關有權核定納稅人的應納稅額:

(壹)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置帳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會計賬簿而未設置的;

(三)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絕提供納稅信息的;

(四)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不全,造成賬目審計困難的;

(五)因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又未按照稅務機關責令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的;

(六)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

稅務機關核定應納稅額的具體程序和方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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