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海關總署關於精簡和規範作業手續 促進加工貿易便利化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19〕218號),對部分加工貿易業務辦理手續進行精簡和規範。其中第四點在取消《深加工結轉申報表》和收發貨記錄申報的同時,對申報時限進行了明確規範:“企業應於每月15日前對上月深加工結轉情況進行保稅核註清單及報關單的集中申報,但集中申報不得超過手(賬)冊有效期或核銷截止日期,且不得跨年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