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林靜雯 問:我公司為壹般納稅人,本月有壹張增值稅專用發票因開具有誤未交付購買方,能否作廢?作廢該如何操作? 答:按照國稅發[2006]156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壹般納稅人在開具專用發票當月,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等情形,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符合作廢條件的,按作廢處理;開具時發現有誤的,可即時作廢。 同時具有下列情形的,為本規定所稱作廢條件: (壹)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時間未超過銷售方開票當月; (二)銷售方未抄稅並且未記賬; (三)購買方未認證或者認證結果為"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專用發票代碼、號碼認證不符"。 妳公司該份專用發票若同時滿足以上條件,則可按作廢處理。作廢專用發票須在防偽稅控系統中將相應的數據電文按"作廢"處理,在紙質專用發票(含未打印的專用發票)各聯次上註明"作廢"字樣,全聯次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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